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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年10月17日

外快狂想曲

        是夜,趁著雨勢稍停,到公園散步去。

        未踏入公園,迎面而來的是一架車身滿掛 LED 燈飾,遠看像 UFO,近看像花車,一閃一閃地一閃而過。騎車者穿得活像參加環法單車賽的世界級選手般,卻不是穿州過省,爭取登山或衝刺等排名。而是在行人路上左穿右插,危害路人甲、乙、丙、丁的安全,挑戰的是《簡易程序治罪條例》(香港法例第228章)第 4(8) 條,無明顯需要而在行人路上策騎或駕駛!即使車手是外星人,也得遵守本地的法律。「Dude, you broke the law!」

        「散」至尾聲,發現公園的座椅上,坐著一名年青人。在昏暗的燈光下被手機玩弄,雙耳亦沒閒著,正被耳機強姦。嘴巴也在兩忙,要忙於跟對方用國語溝通,又忙於吞雲吐霧。幸好香港並沒實施網絡遊戲總量調控、控制新增網絡遊戲上網的運營數量、探索符合國情的適齡提示制度及採取措施限制未成年人使用時間。故任何人可於何時何地,無節制地進行手遊,卻有白紙黑字列明控煙法《吸煙(公眾衞生)條例》(第 371 章)。你屁股黐著的椅子,正是由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管理的公眾遊樂場地(例如遊樂場、公園、休憩處、體育館、運動場),此場地不提供指定吸煙區,屬全園皆禁煙。「鬆 D,梨飯髮啦!」

        準備離開公園,忽覺身後陰風一片。想起近日時運低,會否是遇上提早出來活動的阿飄?這件從身邊飄過的物體,是件包得玲瓏浮凸的女體。在月黑風高之夜,穿上貼身的運動服,卻不是來跑步,著實撲朔迷離!百思不得其解之際,謎底竟自行解開!來跑步的是另有其男,女的只是踏在電動滑板車上向前飄的陪跑女郎。雖然眾人的目光,只想正視該具包得緊密的軀體,仍是無法忽視在本港道路上駕駛未經登記及領牌的電動單車及滑板,實屬非法,即使該等車輛的動力能源沒有啟動。根據《道路交通條例》(第 374 章)指「路」、「道路」(road)包括所有公眾可連續或間歇進入的公路、大道、街、里、巷、短巷、坊、停車場、通道、徑、路及地方,不論是否屬於政府財產;公園亦屬此列。在私家路上駕駛未經登記及領牌的上述車輛也屬違法,除非有關的私家路在憲報上曾另有註明。「阿姐,妳衰咗喇!」

        步出公園,站在紅綠燈前,等待綠公仔當值,雨又下起來。一輛單車,從馬路上慢慢駛近,卻無視正上班的紅公仔,沒帶雨傘的看著淋著雨的阿叔揚長而去!避免濕身,並不能作為衝紅燈的藉口。即使只有兩個轆,也受《道路交通條例》(第 374G 章)第 4(8) 條管制。「老兄,你已觸犯法例!」

        如果特「拘」政府,可以捉供一個特「拘」差事給大少爺,執行夜「拘」以上人士。這晚,以最低消費計算,該可令庫房增加約 7,600 元的進帳。只要這份優差不是外判工種,還可領個比最低工資高的時薪!四海之內皆兄弟,想要多填幾個人工島,得靠各位兄弟姊妹繼續慷慨解囊。哈!哈!